原标题:涉案金额6.5亿余元!警惕这类新型骗局
有明星主演,预计票房在7亿元,投资120万元收益可达400万元……听上去如此诱人的电影投资项目,其实是个骗局,全国3000多人上当,涉案金额6.5亿余元。
兰州警方近日公开征集一起影视投资类诈骗案件线索,涉及4家公司及12部电影。这种新型诈骗隐蔽性很强,很多受害人被骗后依然蒙在鼓里。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揭开骗局真相。
受害人达3000多人 涉案金额6.5亿余元
日前,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公开征集一起影视投资类诈骗案件线索。案件共涉及4家公司及12部电影,其中5部电影已上映。
2022年,兰州警方侦破以李某某为首的影视投资诈骗案件。该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吸引投资人投资股票,然后夸大电影制作成本及票房预期收益,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他们仅将其中少部分金额用于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大部分资金分散流入多个银行账户,供犯罪分子挥霍使用。
专案组在多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北京、深圳、东莞等地捣毁多个窝点,现场查扣大量作案电脑、手机、虚假合同及话术剧本,涉及本案的主要层级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归案。
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起诉,移送审查起诉45人,梳理出全国受害人达3000多人,涉案金额6.5亿余元。
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庞杰介绍,该诈骗团伙对四个公司交叉持股,早在2019年就开始实施诈骗,受害人被骗金额最多的达到700余万元。
2022年兰州警方曾首次对该案发布征集线索通告。由于受害人遍布全国,且人数众多,为有效、准确地指控犯罪,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警方于今年1月会同检察机关再次面向社会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揭秘电影投资诈骗套路
警方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手段的诈骗案件,欺骗性很强。
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交代,他们雇佣推广公司为其吸引受害群众,推广公司派人先在各个股票投资类微信群、QQ群中扮演专业推荐股票的“导师”;他们所推荐的股票,第二天都会涨,有的连续涨几天,借此博取受害者的信任。
后期,“导师”借口股市下行,收益变少、风险增大,引导至电影项目投资上。“导师”自称在影视圈有人脉,电影上映后会有几倍的收益,同时夸大电影制作成本。为骗取信任,“导师”带领学员来到北京,名义上是参观国内大型影视公司,实则只允许外围拍一些照片。
“一部电影本来投资是4000万元,嫌疑人买了部分份额;但是他在跟受害人签订协议时,将总投资夸大好几倍,以这种方式诈骗。”庞杰说。
李某某交代,以某部电影为例,他所在的八毫米文化公司投资2210万元,获得45%的份额。在向投资人推广时,他宣称电影总投资2.2亿元,并从670位投资者身上融集资金7000万元;少部分诈骗金额用于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诈骗运营及个人挥霍。
兰州的林女士是一名受害人。她给一部电影投了120万元。“当时他们说,有明星主演,预计票房在7亿元。如果电影票房能到7亿元,收益就能达到400万元。但电影上映以后,票房不足百万元。”
与常见的诈骗案相比,此案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受害人投资的影视项目真实存在,且已有多部上映;诈骗团伙持股的影视公司也是正规成立的公司,与电影出品方签订的合同也真实有效;但是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所称的投资额远远超出电影实际投资额,因此涉嫌欺诈。
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副局长贺小东介绍,这种诈骗犯罪很难被群众识别,受害人以为是投资失败,报案人也较少,全国范围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数不足100人。
谨防隐匿在电影圈里的陷阱
贺小东介绍,下一步警方将继续加大资金追缴力度,深挖犯罪嫌疑人名下财产、各类账户,对大额可疑资金尤其是大额取现逐一调查。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电影投资屡屡被不少违法分子利用。在贵州省贵阳市,有犯罪分子在微信群内介绍虚假的“比高影视”投资项目,以高额收益引诱被害人下载比高影视App,充值购买App内设置的电影版权等虚假投资理财产品,在短期内让被害人获得高额收益,并骗取被害人继续追加充值;后将App关闭,使被害人不能登录App,无法转账提现。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博说,一些机构或个人,蓄意利用一般大众对文创产品制作、发行和版权交易运作的陌生,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真实交易标的份额和对价,招徕无经验的投资者入局,融集大量资金,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影视行业出品人陈伟忠说,犯罪团伙以电影份额买卖为名行骗,不仅造成大量群众受害,还会对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陈伟忠说,电影投资是高风险、高回报行业,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影投资行为,尤其是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出品方应公开自身资质和真实投资额,让投资者清晰地了解投资条款和细节,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高升建议,普通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轻信网络上陌生人的投资建议;对于自己不熟悉、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应谨慎投资,避免上当。
[编辑:王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