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淫秽网络谣言侮辱他人 张某被青岛即墨警方行拘

2024-06-19 09:44:42
来源:信网

信网6月19日讯 近日,即墨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一起编造淫秽网络谣言侮辱他人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及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3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张某因与于某发生矛盾,多次通过短信和微信给于某的家人及朋友发送淫秽谣言信息,意图败坏于某的名声,挑拨其夫妻关系,在周围村民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谨言慎行要牢记,散布谣言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提示

编造淫秽网络谣言并用以侮辱他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同时,传播淫秽物品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信息内容监督义务,放任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网站,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网记者)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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