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真实的谣言网暴乱象 小心“一失语成千古恨”

2022-05-09 10:05:03
来源:学校共青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震惊!散布谣言的人受到了这样的惩罚……

清晨当你迷迷糊糊打开手机。一条后缀为“爆”的新闻将你的瞌睡一扫而空

众说纷纭的评论区。让人摸不清头脑正当沉思时

叮咚~一条推送送达假!官方辟谣来了

此类反转事件常常发生

躲在网络背后的“键盘侠”们信口开河

盲目的批判与讨论,看似不过是人们茶余饭后就着瓜子的谈资,嘎嘣一声,却不知道嚼碎了谁的人生

这些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呢下面,团团就从法律角度带大家走进真实的谣言网暴乱象为大家提个醒快来和团团一起涨知识吧

恶意散布谣言,或将面临刑责

为了获得热度

为了“红”什么都敢说

想不到一句话竟让警察叔叔找上门真是“一失语成千古恨”啊

案例1

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通州的刘某某编造了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向他人传播病毒”的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2020年2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人民网:谎称感染、袭警... 这些涉疫情犯罪案件被集中宣判!)

我们常说言论自由

但却是法律允许范围的自由

并非什么话都能说

祸从口出

记得在网络上也要谨慎发言哦~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突发的新冠疫情

我们应该众志成城共度时艰一些人却借机炒作博眼球

这些做法是不可取的不仅有可能引发社会恐慌还可能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造谣散布图有趣,此举无聊又担责

为无聊的生活找点乐趣本不是一件坏事

但有的人为找乐子脑洞大开,编造故事,散布谣言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因小失大 ,实在不划算

案例2

2020年7月7日,杭州一名未婚女子在小区取快递时被偷拍,并被编造“出轨快递小哥”的微信聊天内容在网上扩散传播,导致该女子收到大量的询问及谩骂信息,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两名造谣者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由于赔偿问题无果、造谣者道歉态度消极,受害女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获立案受理。后根据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两名嫌疑人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最终,法院以诽谤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新华每日电讯:“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立案,“瞎编文案”乱象当休矣|每日快评)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需谨慎

不妄加猜测、编造他人的生活

给他人一片安宁

也为自己减少麻烦

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

从我做起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暴力不容小觑

近期“社会性死亡事件”的屡见报道

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言论自由要有度

侵犯人权必将遭受法律的惩戒

网暴他人祸及自身,多种责任找上门

网暴他人博关注不实言论吸引了大量网民的眼球关注度噌噌噌上涨的同时可能将自己亲手送进监狱

案例3

2016年11月3日,江某某女儿江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为保护其室友刘某,被刘某前男友陈某某残忍杀害。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中日两国民众的极大关注和广泛评论。被告人谭某为博网民关注,不顾事实和法律,发表与江某案有关的系列文章及漫画,侮辱、诽谤自诉人江某某及死者江某。法院认为,谭某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某及其母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人格,破坏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光明日报:江歌案宣判,法律道德力量的具象化)

法律可不是儿戏

以身试法则会引祸上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言论自由应有界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言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让我们的公共表达更加自由便捷

却也滋生了谣言传播和网络暴力

网络言行受法律的规制

我们应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及分辨能力

让我们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合力营造清朗的网络之地

贡献出自己的那一份力量吧

网络空间小贴士

1.保持个人理性思考判断、控制情绪的能力

时刻警惕从众心理,不盲目地跟风陷入网络狂欢,保有独立自主判断的能力,避免情绪化的、带有无脑发泄性质的言论。

2.不随意评价、讨论他人

网络空间呈现的总是相对片面的信息,在这种有限的数据前,我们很难了解到复杂事件的多面,这种情况下的贸然评论很可能带有刻板印象,而给他人造成伤害,时刻谨记,“未知全貌,不予置评”。

3.不要跟风转发、散布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

无论是道坊乡里的传闻还是无良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都存在着极大的失真可能。在信息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推波助澜,可能会导致谣言的“雪球”越滚越大,进而导致网络空间的“雪崩”,这不仅会造成更混乱的局面,同时也是更广泛、严重的伤害。等待官方的调查、发言,才是一位守法公民最好的应对方式。

4.善用举报,勿以恶制恶,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面对恶劣、无脑的网络言论,同样情绪化地回复只会加剧网络空间的乌烟瘴气,要善用举报功能。当情节严重时,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网络世界铺天盖地的新闻与言论

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

用理智去分析孰对孰错

别被有心之人牵着鼻子走

谣言止于智者

相信我们都是那个智者

本文专业知识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提供

[编辑: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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