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解惑加班那些事儿

2021-01-19 15:20:42
来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原标题:“变态”的加班违法吗?真真解惑“加班”那些事儿

近日,某知名企业员工凌晨下班意外死亡的消息备受关注,23岁的年轻生命猝然离去令人扼腕叹息。与此同时,“社畜”自嘲的所谓“奋斗精神”的无奈与压抑也让舆论重新聚焦并审视“007”“996”“白加黑”等“加班文化”。

“社畜”一词源于日本文化,特指那些在公司辛苦工作,却被当作牲畜一样压榨的员工,而“996”“007”等数字顾名思义,表示各种无节制的“变态”加班时间和工作方式。

那么,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就合法?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计件工资制是否应支付加班费?下面就让“真真”为你解惑有关“加班”的那些事儿。

如何认定加班?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两点:

1.自愿工作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则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只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就合法吗?

不少企业、劳动者以为加班只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就是合法的,殊不知加班时间过长,同样违反《劳动法》。

截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长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者每日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开会或培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认定开会或培训是否属于加班要确定两个要素,即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以及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如果企业将会议或培训安排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以外或者法定休假日的,目的是为保障生产经营服务,并且要求劳动者必须参加的,属于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应认定为加班,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和值班如何区分?待遇有何差别?

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按照一般的理解,有以下几点区别:

1.工作内容不同。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或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但在此期间可以休息的,均可认定为“值班”。

2.工作强度不同。加班系劳动者对本职工作的延续,其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当。而值班往往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特殊和临时性安排,一般还可视情况进行休息,故对劳动者工作强度要求不高。基于这种情况,加班时长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而值班并无时长限制。

3.劳动待遇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时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实践中,劳动者就值班事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裁判机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值班待遇。

计件工资制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截图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计件工资制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一事实。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法律制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实行计件资制的加班情况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

“大小周”工作制在互联网公司非常普遍。所谓“大小周”,是指这个星期上6天班,下一个星期只上5天班,再下个星期又只休1天,如此循环。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大小周”工作制属于特殊工时制度,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过,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基本前提是必须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时长不能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年度总工时,超过后,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就是违法,企业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也可依法向企业追讨应得报酬。

“奋斗者协议”合法不?

近年来,还有少数企业鼓励职工与其签署“奋斗者协议”,鼓励职工成为“公司奋斗者”,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甚至有企业要求职工在个人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实际上,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这些所谓的“奋斗者协议”是违法和无效的。

(资料来源:综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人日报、北京青年报等)

[编辑: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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